小学生在校磕断牙告学校被驳回
小学生在校磕断牙告学校被驳回
小学生在校磕断牙告学校被驳回
法治日报(rìbào)2025年5月28日报道
小学生在校磕断牙告学校被驳回(bóhuí)
“学生受伤学校必担责”认知(rènzhī)偏差
一段时间(yīduànshíjiān)以来,“学生受伤、学校必担责”似乎成(chéng)了惯例。这不仅加重了学校的赔偿责任(zérèn),还导致一些学校投鼠忌器(tóushǔjìqì),为了防止事故发生而采取“体育课在教室里上”“学生课间不得下楼”“课间除了上厕所学生不准出教室”等极端措施,严重束缚了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。
前段时间,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(yuè)16日判决(pànjué)的一起12岁孩子在学校教学楼楼梯不慎磕断牙的纠纷案(点击阅读),入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。该案(gāiàn)判决认定学校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责任(zérèn),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。
近日,《法治日报》记者走进无锡市新吴区法院,了解该案(gāiàn)办理的来龙去脉(láilóngqùmài)。
时间回到2024年1月3日。当天下午5时许,无锡市某小学的(de)学生们正背着书包(shūbāo)走出教室,有秩序地(yǒuzhìxùdì)以班级为单位放学。此时,六年级某班的小徐下楼行至教学楼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,突然从楼梯台阶上(shàng)摔倒,整个人一下子撞到了台阶正面的墙上。
就是这(zhè)一瞬间,小徐起身后满嘴是血,一颗门牙(ményá)被折断了。带队的班主任赶上前发现(fāxiàn)小徐的伤情后,立即电话联系了学生家长,并陪同孩子到医院就诊。
经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诊断,小徐的21牙(即(jí)左边大门牙)折断、唇挫伤擦伤,因伤及(shāngjí)牙髓,医生对小徐进行了根管治疗,产生医疗费633.07元,后医嘱建议小徐在18岁(suì)以后进行21桩冠(zhuāngguān)修复。
孩子(háizi)突然在学校磕断牙齿,不仅外貌(wàimào)受到影响,长大后还需要进一步手术,这让小徐的父母心疼不已,认为学校对(duì)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,应对人身损害承担责任,遂以该学校为被告,起诉至(zhì)无锡市新吴区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(wùgōngfèi)、营养费、精神损失费合计8万元,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。
2024年3月26日,新吴区法院正式立案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由旺庄法庭副(fù)庭长(fùtíngzhǎng)刘博文担任(dānrèn)审判长并与一名社区副书记、一名高校教师担任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审理。
学校(xuéxiào)在答辩中称,学生(xuéshēng)上下楼梯应注意安全,小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(yìwù),学校作为教育机构(jīgòu)已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,如果小徐摔倒有实际侵权人,家长应向实际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。
为了(wèile)详细查明现场(xiànchǎng)情况,刘博文赶到学校进行现场勘验。虽然事发楼梯拐角的现场附近(fùjìn)没有监控,但事发楼梯上清晰可见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,多处台阶(táijiē)及墙面张贴有“小心台阶”“不争不抢不打闹”等提示标志,地面亦印有“文明礼让、有序通行”的字样。
法官还(hái)查明,小徐所在(zài)班级按照学校部署,课前课后常态化进行了安全警示教育,其《安全警示教育记录》中多次向学生强调“不在楼梯上打闹,按序行走”等内容(nèiróng)。法院(fǎyuàn)还专门通过3D立体成像技术对勘验的事发现场进行还原,并在开庭期间播放(bōfàng)了VR视频进行当庭质证。
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(rènwéi),根据民法典规定,限制(xiànzhì)民事行为(mínshìxíngwéi)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(jiàoyù)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小徐已年满12周岁,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故该案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(guòcuò)。
“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(jí)本案证据,小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,双方签字确认的《情况说(shuō)明》反映受伤为意外事件,学校对该意外事件难以掌控和避免。学校通过安全教育、张贴安全提示(tíshì)等,以及事发后(hòu)学校第一(dìyī)时间通知家长、陪同就医,尽到了(le)教育、管理职责,不能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存在侵权责任。”刘博文说,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。
判决(pànjué)后,原告没有上诉,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据悉,该案也(yě)是江苏省首例采用少年、家事专库(zhuānkù)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。
“未成年人生性(shēngxìng)好动(hàodòng),鉴于学校本身的特殊性,要完全避免类似风险是不太可能的。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尽到了职责(zhízé),根据现有法律规定,并不需要过于担心担责的问题。”校方代理律师陶心怡(táoxīnyí)说,这个案例既能依法引领校园(xiàoyuán)提升(tíshēng)安全责任意识,也能推动学校积极落实安全管理,同时帮助老师更好地履行相关职责,进一步提升依法治校水平。
权威专家对此评价说,法院厘清了学校安全管理的(de)(de)责任边界,释放了校园安全教育和管理“尽职(jìnzhí)不担责(dānzé)”的积极信号,纠正了“学生受伤学校必担责”的认知偏差,传递了“校园安全,家校共守”的社会正能量,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稳妥处理了校园安全纠纷。
记者采访了解(liǎojiě)到,校园安全纠纷(jiūfēn)社会关注度高、舆情爆发燃点低,学校一旦发生学生(xuéshēng)受伤事件,大多如“惊弓之鸟”,希望“息事宁人”,尽快解决问题,而法院受理类似案件也十分审慎,多数案件通过(tōngguò)组织调解化解纠纷。
2025年3月(yuè),新吴区法院还判决了一起两名初三同班同学相邀掰(bāi)手腕,导致其中一名同学手臂骨折的纠纷案。依据民法典规定,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(qítā)参加者行为受到损害(sǔnhài)的,受害人不得(bùdé)请求(qǐngqiú)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,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法院经过调查事发经过,依据该规定,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.8万元的诉讼请求。
“这起案件中受伤学生的家长,也曾想过起诉学校,后来考虑到民法典相关规定非常清晰,就放弃了找学校赔钱的想法。”新吴区法院(fǎyuàn)旺庄法庭(fǎtíng)庭长(tíngzhǎng)徐贞说(xúzhēnshuō),法院在司法实践中,应当结合法律规定进行(jìnxíng)综合判断,若学校在安全教育、设施建设、应急处置等方面无过错,且对损害难以预见和避免,法院应当依法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、管理职责(zhízé)。
受该案启发(qǐfā),新吴区法院牵头联合区教育局、公安、妇联等多部门成立了“法护成长”校园(xiàoyuán)安全示范(shìfàn)站,为涉校涉生纠纷搭建多元解纷平台,以期形成“府院共推、学校主管、多方协同”的校园安全源头(yuántóu)治理新模式。
采访中(zhōng),案涉小学分管安全(ānquán)的副校长说,目前(mùqián)校园安全保障方面的制度性规定已经十分健全,不仅有教育部出台的《中小学、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》,2025年3月无锡市又修订出台了最新的校园及(jí)(jí)周边安全稳定治理提升实施方案及相关(xiāngguān)配套方案,包括校园治安防控专项提升方案以及食品安全(shípǐnānquán)、消防安全、危化品安全、校舍及在建工程安全、校车安全等11个具体提升方案,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。
“学校始终从常态化安全教育、环境(huánjìng)预警、应急机制包括安全演练三个维度不断强化校园安全,出现学生安全事件后,要求严格执行第一时间发现问题、第一时间联系家长、第一时间陪同就医的要求。”该副校长认为,在小徐受伤(shòushāng)这件事上,正是班主任和学校严格执行了上述(shàngshù)要求,学校相关答辩(dábiàn)意见才获得了法院(fǎyuàn)的认可。
这位副校长告诉记者,该案给学校在完善制度保障(bǎozhàng)、落实安全责任(zérèn)、规范(guīfàn)处置流程、建立家校互信等方面很多启示,也有助于缓解当前中小学普遍存在的“安全焦虑”现象,更好(gènghǎo)落实“每天一节体育课”的要求。
本院认为,根据本院现场勘验(kānyàn)结果及本案证据,小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,双方签字确认的(de)《情况说明》反映受伤为意外事件,学校对该意外事件难以掌控和避免。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教育宣传,楼梯、墙面等地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(tíshì)标志,尽到(jǐndào)了学校的教育职责;在小徐受到损害后,学校亦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、陪同就医、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,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。小徐及其法定代理人(rén)应对(yìngduì)学校未尽教育、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,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(zhèngmíng)学校存在过错,应承担举证不能(bùnéng)的不利后果。
中小学学校是(shì)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,也是未成年人较易(jiàoyì)受到损害的地方,但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(rèndìng)侵权责任,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。
理性守护校园安全(ānquán)需要司法助力
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、教授(jiàoshòu)
校园安全是(shì)学校管理的(de)(de)头等大事,校园安全不仅关系学生的个人安危,更关乎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,以及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和教育强国建设。
近年来,在一些学生(xuéshēng)校内受伤事件中,学校的责任被不当加重,甚至形成了“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”的认知偏见,致使部分学校为防止事故发生,采取严管课间(kèjiān)活动、劳动实践等消极预防手段,阻碍(zǔài)了青少年身心健康(jiànkāng)发展(fāzhǎn)。如何给学校和学生“松绑”,让学校有序开展(kāizhǎn)教育教学活动,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,需要厘清学校教育、管理职责的边界。
校园伤害事件中,学校“是否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”是判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、应否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。本案中,学校通过课前课后常态化进行了(le)(le)安全警示教育,事发楼梯上清晰可见上下行左右(zuǒyòu)黄黑分界线,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了安全提示标志,地面(dìmiàn)亦印有“文明礼让、有序通行”的字样,楼梯等设施场所亦并(bìng)无缺陷;通过调查事故情况、通知家长、陪同(péitóng)就医等措施尽到了管理职责,故法院判决学校不(bù)需承担侵权责任合理合法。该裁判打破了“谁受伤谁有理”的和稀泥做法,是人民法院践行“公正与效率”这一司法主题的典型案件(ànjiàn)。
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的(de)侵权纠纷案件,人民法院在认定学校是否(shìfǒu)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,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,就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、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、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(pànduàn),不能仅因事故发生(fāshēng)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其承担(chéngdān)侵权责任(zérèn)。
本案裁判以“小案例”阐释“大道理”,明确通过审查校方教育和管理职责来厘清学校的权责,把“孩子虽在(zài)校,家长也有责,校园安全须(xū)共同守护(shǒuhù)”的理念落在实处,理性守护校园安全。
当然,未成年人(wèichéngniánrén)在校期间无论是何原因遭受损害,都是我们(wǒmen)不愿看到的。为减少类似现象发生,本案通过(tōngguò)司法力量,让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达成统一,只有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协同努力(nǔlì),才能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。
法治日报(rìbào) 记者:丁国锋 漫画:李晓军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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